请按照本表下面“附的内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① 请 求 人 |
姓名或名称 (代 表) |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
| |
邮政 地址 编码 |
联系人 姓 名 |
| ||
姓名或名称
|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
| ||
邮政 编码 |
地址 |
| ||
②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
名称
|
代理机构 代 码
|
| |
邮政 编码 地址 | ||||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 电话 证书 | ||||
③根据《专政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规定,请求宣告下述专利权无效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人(代表) 发明创造名称 | ||||
④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事实和理由 | ||||
⑤附件清单 | ||||
⑥请求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⑦复审委员会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附: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一式2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应填写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请求人为多个人,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填写在第一署名人位置。第一署名请求人为单位的,还应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
三、本表第②栏应填写已在中国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证书号。
四、本表第④栏,应清楚扼要地叙述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明人的应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有证据的应写明其来源或出处。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专利号或申请号、分类号、申请日和公布日;非专利文献应注明文献的国别、名称、引用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和期、卷、页数、段落、图号等。
五、本表第①和④栏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附页续写。
六、本表第⑤栏应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页数和份数。
七、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八、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