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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    )    字第    号

______: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______(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本通知书也可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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