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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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______(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______(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______(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当事人的姓名)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情形。
2.为程序公正考虑,此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