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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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______(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______(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诚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