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解除合同的起诉状
原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 xxx被告:xx,男,xx岁,汉族,住所地:电话: xxx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代理人傅XX与被告就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产签署的五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0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租金从2009年4月15日计至2009年1月7日为_______元,滞纳金暂计至2009年1月11日为____元(每天按逾期额的%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费,从2009年1月8日计起按每月元计至被告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____元、公共维修基金为______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8日,投资项目合同范本。原告全权委托处理址在厦门市集美区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产的出租等一切相关事宜。2008年4月14日,傅XX将上述五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足浴”,相应达成了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1、各套房产的租金标准分别为,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_____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
2、租赁期间均为2008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
3、各合同均规定被告应提前并每一个月一次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则每天按拖欠金额部分的2%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达半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范本。
被告一直拖欠自2009年4月15日以来的租金,拖欠的租金从2009年4月15日计至2009年11月15日为_____元,相应的滞纳金暂计至2009年11月15日为_____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于2009年11月16日支付了18万元款项,此款项尚不足清偿滞纳金。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于2010年1月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告》,单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函已于次日送达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从2008年6月以来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基金,截至2009年11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元、拖欠公共维修基金_______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
(签字)
20xx年____月___日
二、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的被辞退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那么公司要辞退你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责任(即5个月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期限
如果《解除通知书》中告知了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解除通知书》中没有告知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否则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对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无论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多么充分,都有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这里的“三个月”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