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被告: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xxxx号,组织机构号码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60925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xxx生命健康产业园孵化大楼1#、2#楼内外墙体涂料工程,价格按施工面积结算,工程进度款按完成实际工程量的60%按月结算,所有油漆工程完工付到总额的80%,余款在2个月内付清。原告如约完工后,经结算,工程款总计55592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95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60925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