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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以《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对你(单位)有关物品(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条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至 年 月 日。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送鉴定机构鉴定。
□随案件移送 处理。
□其他 。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鉴定的期间。
如不服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签收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随案,一份备存,一份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