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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因 ,违反了 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 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告知本机关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就本案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予告知。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 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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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随案,一份备存,一份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