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5)汝民初字第1912号

(2015)汝民初字第1912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2月5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青江,男,汉族,1953年7月1日生,住汝州市,系王某之父。
被告邵某,男,1979年3月10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