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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201号

(2015)驿民初字第5201号

原告赵XX,女,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男,住驻马店市。

被告张XB,男,住驻马店市。

被告张XC,男,住驻马店市。

被告张XD,男,住驻马店市。

被告张XE,男,住驻马店市。

被告张XF,女,住驻马店市。

被告张G,女,住驻马店市。

被告张东梅,女,住驻马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张XX、张XB、张XC、张XD、张XE、张XF、张G、张东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X承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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