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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354号

(2015)延民初字第1354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瑞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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