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1064号
原告寇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永立,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赵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寇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暴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