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5)鄢民初字第1064号


(2015)鄢民初字第1064号




原告寇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永立,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赵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寇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暴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国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