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5)渑民初字第1746号


(2015)渑民初字第1746号




原告张某,女,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夏某某,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写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邦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兼书记员 周鹏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