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公诉案件用)
( ) 刑终字第 号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犯 罪一案,经 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被告人 不服,提出上诉(或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我院决定近期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请派员前来我院 审判庭查阅案卷,并准备出庭履行职务。
(院印)
年 月 日
样式131的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受理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后,于开庭十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查阅案卷,准备出庭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