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江刑初字第36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华,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明秀东路明湖大厦C座1205室。系受害人郭威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天时,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学生,住南宁市明秀东路明湖大厦C座1205室。系受害人郭威儿子。
法定代理人姜华,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明秀东路明湖大厦C座1205室。系原告人郭天时母亲。
诉讼代理人郭竞,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广西民族医院干部,住南宁市明秀东路232号。系原告人郭天时姑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福洋,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南宁市汇春路8号。系受害人郭威父亲。
诉讼代理人张文立,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药用植物园干部,住南宁市汇春路8号。系原告人郭福洋儿媳妇。
被告人赵金海,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通化东宝药业公司驻南宁销售员,住南宁市金湖路26号3栋1-1001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6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王锦意、蒋丛林,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字(2006)第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华、郭天时、郭福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华及郭天时、郭福洋的诉讼代理人郭竞、张文立,被告人赵金海及诉讼代理人王锦意、蒋丛林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人姜华、郭天时、郭福洋诉称,2006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郭威在本市江南区翠湖小区一麻将室看赵金海、崔岩、冯继国、孙玉华打麻将。赵金海嫌郭威酒后话多,两人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赵金海用水果刀砍伤郭威,致郭手臂大动脉被砍断,造成失血过多死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赵金海赔偿丧葬费1.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万元(其中郭天时10万元、郭福洋12万元),死亡补偿费20万元,亲属在办理丧葬费事宜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2万元,抢救郭威时所发生的抢救费、药费等1万元,共计人民币46.5万元。
被告人赵金海辩称,其愿意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赵金海的代理人王锦意提出受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过错责任。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过高,应按赔偿标准及受害人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