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谢××,××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男,1958年9年11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乡××村
被告人黎××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同时判处他赔偿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20××年10月5日,我与被告人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当时他没争赢。同年11月1日,被告人黎××挑粪去菜地,途经本村荷叶塘(地名)时,见我在此犁田,顿起报复之心,当即放下粪箕,手持扁担跳下田里,朝我打来,我急忙用左手挡,被击中左臂。在场村民易××见状,上前劝阻,才平息了事态。我的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左桡骨骨折,有法医鉴定书佐证。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疗费1500元,陪护费500元,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人民币4000 元,有××医院的正式发票和郑××、吴××、陈××等人证实。
被告人黎××无故使用扁担,将我打伤,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和第360条第1款,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第170条第1款、第2款和第 77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你辽起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黎××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赔偿我的经济损失4000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唐××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