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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崔恩来亲友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崔恩来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和走访调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韩正海是由王建明、严春华和牛冰荣三人殴打致伤。被告崔恩来用脚阻挡了受害人一次,其动机不是出于伤害的目的,其行为也不是直接导致受害人十二指肠破裂的主要原因。起诉书指控被告崔恩来伙同他人对受害人韩正海拳打脚踢依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整个案件过程有三次冲突。
  根据庭审调查和本案证人王建明和严春华(均另案处理)的证明,2005年5月28日上午十一时左右,受害人韩正海首先和王建明之间因为欧尚超市商品交接发生争执并且互相殴打,接着牛冰荣(在逃)共同参与殴打受害人韩正海,经过现场保安和他人的拉开得以平息。这是第一次冲突。这时本案被告崔恩来不在现场。接着受害人韩正海站起后从王建明身后偷袭王建明,并且用脚将王建明踢倒在地,因此引来王建明、牛冰荣和刚刚来到现场的严春华三人的追打,上述三人和受害人冲突时被刚到现场的本案被告和他人拉开。此为第二次冲突。在此过程,本案被告崔恩来介入时是来劝架的,并没有参与殴打受害人。被告崔恩来是该部门的主管,所以他得知发生争执打架事件后及时劝架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可能积极参与殴打受害人。就在第二次冲突被拉开之际,本案受害人韩正海又乘机在牛冰荣的后背猛踢一脚,尔后径直逃跑,引发了第三次冲突。这时身在现场的被告崔恩来为了把事态控制住,让双方和平解决争端,在阻止受害人逃跑时本能地用脚拦了一下受害人,使受害人没有及时逃脱,后王建明、严春华和牛冰荣三人对受害人的殴打也被被告崔恩来拉开。拉开双方的冲突后,被告崔恩来还多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二、被告崔恩来不是本次伤害案件的引发加害者,而是劝架调和者。
  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王建明和受害人韩正海的争执是冲突产生的原因,受害人韩正海的两次报复性袭击行为是导致后面的两次冲突的诱发因素,而王建明、严春华和牛冰荣共同对受害人韩正海腹部的的殴打行为是受害人因十二指肠破裂而重伤的直接原因。被告崔恩来是在冲突发生的过程中介入劝架调和的,作为欧尚超市部门主管和上述王、严、牛三人的直接上司,他不但没有指挥上述三人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也没有直接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而是先后两次将双方从冲突中拉开。所以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被告崔恩来不是造成韩正海伤害的引发加害者,而是劝架调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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