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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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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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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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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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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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及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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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方式 |
□1.当场缴纳; □2.限15日内到 缴纳。 | ||||
罚款金额 |
(大写) ¥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书时,应在字规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税稽简罚〔 〕 号”,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
(2)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3)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4)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6)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