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羁押处所等)
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了(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以罪犯______犯______罪,判处……(刑罚种类和刑期)。在交付执行中,______监狱以……(写明监狱不收监执行的理由)为由,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写明罪犯应予收监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______收监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执行,而建议监外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后,决定将罪犯收监执行时使用。
二、“写明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说明应予收监执行的理由。
三、本样式是按一审判决生效后,监狱对罪犯不予收监执行的模式设计的。如果适用于二审和再审案件时,有关之处应当作相应改动。
四、本决定书应当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