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5)汝民初字第2535号

(2015)汝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某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利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薛晓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