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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431号

(2015)管民初字第243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艳军,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全安,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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