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5)巩少民初字第170号



(2015)巩少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赵某甲,男,201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原告母亲。

被告赵某乙,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以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孙艳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诗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