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5)邹民初字第2299号

(2015)邹民初字第2299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刘某,居民。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管延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