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5)博民初字第1355号

(2015)博民初字第1355号

原告郭某,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崔某,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王佳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