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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295号

(2015)历民初字第2295号

原告郭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5年11月17日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庭前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进行传唤,但届时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郭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昭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楚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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