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1.领证单位名称: 编码:□□□□□□ |
3.出口许可证编号 | ||||
2.领证单位名称: 编码:□□□□□□ |
4.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 ||||
5.收款方式: |
9.输往国家(地区) | ||||
6.贸易方式: |
10.收货人 | ||||
7.出运口岸: |
11.运输方式: | ||||
8.商品名称: 编码:□□□□□□ |
12.合同号: | ||||
13.规格等级 |
单位 |
14.数量 |
15.单价() |
16.总值() |
17.总值折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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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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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港澳地区非出口非信用证收款的,须经结汇银行加盖监督收汇专用章,本证方有效。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20.发证机关盖章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货物出口的凭证其填写要求如下:
第一,“出口许可证编号”栏:由发证机关根据发证数字编号填写。
第二,“许可证有效期”栏:应根据合同交货期实际情况确定,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过期失效。领证人如不能在有效期内出运所报的商品,除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已规定不能展期的外,可以申请展期。展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展证以一次为限。展证期内仍不能出运,领证人如仍需出口该货物,请另行申请许可证。
第三,“收款方式”栏:填写出口货物的银行结算方式(一般非贸易货物指货物结算方式)。合同规定的货物出口收汇方式,一般填写信用证、托收(D/A、D/P)、汇付、记账、易货、免费、现金、支票等。
第四,“贸易方式”栏:根据出口货物贸易的性质,填写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工程承包、外资企业出口、非贸易、协定贸易、租赁出口等。
第五,“出运口岸”栏填写出口货物具体出运港口或沿海省、市的名称。
第六,商品名称、编号:按《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的商品名称、代码填写。
第七,“输往国家(地区)”栏:填写买方所在国或按合同、发票等规定货物发往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如转口第三国,应以货物第一次落地港口或报关地为输往国家(地区)。
第八,“收货人”栏:填写买方单位名称,如买方无中文名称,可填写其实际外文名称。
第九,“运输方式”栏:根据出口货物承运工具或承运部门填写。如海运、陆运、邮寄、海陆联运、自带等。
第十,“合同号”栏:填写出口货物所签订合同的编号。
第十一,“规格等级单位”、“数量”栏:要填写出口货物规格、等级、单位和数量,数量单位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填写。合同中使用其他单位的,应换算统一后再填写。
第十二,“单价”、“总值”栏:填写出口货物单价所使用货币的符号(英文),以及总值折合的美元数。
出口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随“出口货物报关单”送交海关,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送当地中国银行凭此检查结收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