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样式)
(一式六联)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编号: 第 联
设备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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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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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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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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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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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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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 年限 |
(年) |
已用 年限 |
(年) |
折旧率 |
(%) |
原值 |
(万元) |
净值 |
(万元) |
调拨价 |
(万元) | |||||||
管理权限 |
企业管辖 |
上级部门管辖 | ||||||||||||||||
调出单位各部门意见 |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
调剂咨询服务机构意见 |
调入单位和意见 | |||||||||||||||
设备管理部门 意见负责人: |
财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 |
设备管理部门 意见负责人: |
财务部门 意见负责人: |
负责人: |
经办人: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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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属主管部门管辖的设备必须填写企业主管部门意见,缺项者无效。并在上级部门管辖栏内画“√”。
②凡经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调剂、转让的设备,“调拨单”上必须有调剂咨询服务机构意见,缺项者无效。
③本“调拨单”一式六联:
第一联:留给上级设备管理部门;
第二联:留给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联:留给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第四联:留给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联:留给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
第六联:留给调人单位。
附:
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是企业有偿处理闲置设备时填报的文书。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1年以上或新购进厂2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闲置设备,必须如实填报“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属于企业管理的闲置设备,必须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同意,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属于企业主管部门管辖的设备,要有该设备管辖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闲置设备调剂价格,应以调剂余缺、物尽其用为宗旨,以互利互惠、按质论价为原则,由调剂利用双方协商定价,通过签订合同确定,成交价格一般不低于设备的净值,不高于同类设备的现行价格,闲置设备经修理、加工改制后再出售的作价,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同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企业调剂出售闲置设备的变价收人,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闲置设备有偿调拨单一式六联,内容相同,本篇只收人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