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以下简称承租人):
承租人与我公司于201X年2月X日签订了《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编号:JXFQ-JGDL-2012-1-1),合同约定承租人以分期付款方式租赁一台JGM755-II型晋工装载机。
依据《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于租赁期间每月15日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现承租人出现3期未付租金,拖欠租金及利息总计人民币143588.77元。根据承租人与我司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之约定,承租人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此前承租人出现过数次延迟支付租金的情况,现特正式通知承租人:立即解除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并收回设备。
同时,我司保留一切包括采取司法手段在内的进一步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告知!
山西吉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5日
回执:
本人张某某于2013年 月 日收到贵司发出的解约通知函,因本人无偿还逾期租金的能力,故本人自愿放弃该租赁合同。
接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