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 ,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XX,电话:XX 。系犯罪嫌疑人的 。
被申请人:姓名XX,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XX。现羁押在慈溪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 月 日被批准逮捕。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1、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嫌疑人 系初犯且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2、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3、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并获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为感!
此致
申请人:XX
2015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