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住址:XXXXXX,系犯罪嫌疑人之姐。
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钟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钟XX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立案侦查,已于2015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三)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依照上述规定及其他刑事法律法规,申请人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钟XX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钟XX的保证人,愿意依法履行担保义务。
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钟XX自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其第一次讯问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认罪态度好,羁押期间,认真接受改造,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其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均非常小。对犯罪嫌疑人钟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本案钟XX是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证据应该已被公安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钟XX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系初犯、偶犯,此次所涉嫌的也不是暴力型犯罪,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
2、钟X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缓解家庭巨大的生活压力,不得以触犯了法律。
钟XX出身于农村,只有小学文化,他的父亲年近80岁,患有老年痴呆,母亲亦快70岁,家中还有一个常年瘫痪在床的同胞姐姐需要钟XX照顾抚养,钟XX的未婚妻现也是有孕在身,本来俩人是预备下个月结婚的。钟XX在自身文化程度低下,找不到固定工作的情况下,为了赡养年迈的双亲老人,抚养瘫痪在床的姐姐,不得以铤而走险,触犯了法律。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钟XX作为家庭主要的生活来源提供者及家庭成员精神支柱,自从被羁押后,导致整个家庭既无经济来源,又无人照顾,生活无以为继。现在申请人每天以泪洗面,身心疲惫,却无计可施。且钟XX有孕在身的未婚妻,终日也是痛哭流涕,精神恍惚说要打掉肚子里的胎儿,现这个原本就贫弱的家庭已陷入了从未有过的艰难困境。
现申请人只望钟XX能获得取保候审,得以相见,以稍稍安慰。钟XX若能获得取保候审,他就能够与未婚妻如期在下个月结婚,其未婚妻也就有信心继续孕育肚子里的新生命,而不是中途被迫流产。钟XX本是无心闯此横祸,皆因生活所迫,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意非常小。恳请贵院检察官能予以充分考虑。
3、钟XX此前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也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偶然失足。
在此申请人请求办案机关对钟XX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仅使一家老小在物质上能得到帮助,在精神上亦能得到极大安慰。对钟XX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我国一致倡导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法治追求,符合人道主义、以人民本的法律精神。
4、此外,本案钟XX涉嫌的犯罪情节、性质较轻。其涉嫌翻新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对外的实际销售价格极其低廉,远远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希望办案机关能够从客观事实出发,公平公正地按照钟XX所实际销售的价格作出价格鉴定,对钟XX从轻处理,给予钟XX重新做人的机会。
至此,申请人愿意作为钟XX的保证人,保证钟XX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即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钟XX在取保候审期间:(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钟XX家庭困难,需要其尽到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其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钟XX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险性,且还可避免其瘫痪的姐姐病情恶化,其有孕在身的未婚妻走投无路到打掉胎儿,不至于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更沉重的伤痛与负担。对钟XX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恳请贵院检察官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申请人一家在此予以崇高的致谢!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保证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