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女,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住址:*****
答辩人对***所提出的离婚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具有感情基础。本人与原告于2008年6月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答辩人认为“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常因小事吵架,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本人和原告婚后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更没有无缘无故吵闹,任何一对夫妻在日常生活当中都难免有矛盾,偶尔吵闹不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称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实,原告只要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才能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原告事实不清,所述理由纯属捏造且无事实依据
1、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从医药书籍记载的内容看,极可能是她婚前行为不端引起,致使我们的感情更为疏远”不属实。本人所患病只是普通的妇科疾病,纯属内因引起,不用动手术只需调理即可康复,当时在深圳市南山医院检查身体时,医生曾当面告知原告。原告***完全不懂医学常识,听其亲人唆使,毫无医学根据和其他事实依据就怀疑本人婚前行为不端,严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严。到现在我还在服用药物,难道被告的痛苦原告可以视而不见。
2、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几个月前,被告离开我们的住处,失去联系”不属实。在本人患病期间原告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没有沟通,才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0年5月原告携带自身衣服到公司宿舍居住,并对本人说要退掉该住处,让本人回娘家居住,本人不得已才携带几件衣服另行租房,至目前原两人住处还存放着本人大量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本人手机号码,家庭固定电话号码一直未换,何以无法联系。
3、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我委托亲人找她的父母协商,希望妥善解决问题,减少离婚造成的不良影响,遗憾的是无法见面协商”不属实。本人离开住处之后,原告***不但没有前来看望本人以及电话联系或信息,给予语言问候,而且原告亲人到本人村委扩大不良影响,给本人造成极坏的不良影响。原告不仅没有和本人联系协商离婚,而且不经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就直接起诉离婚,原告完全是欺负本人女方这边的弱势和善良忠厚。
三、夫妻应当是互相扶持,而不是胡乱猜测甚至离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人患病之后,原告***不对本人悉心照顾,更令人伤心的是听其亲人唆使胡乱猜测本人婚前行为不端,严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并不是像原告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视婚姻如儿戏,为逃避婚姻家庭的责任,无中生有,任性胡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