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XXX,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2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期间,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四次,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2万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借款后,原告曾向被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任何借款。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