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XX省XX县XX路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年X月X日生,X族,系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年X月X日生,X族,系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
被告XX学校,住址XX镇XX区XX号。
法定代理人XX,系XX学校负责人。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XX万元(¥XXXX元);自XX年X月X日每日以应支付款X%计算违约金。
2.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兴建XX校的综合楼,于XX年X月X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定分二次向被告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XX万元(¥XXX元)、人民币X万元(¥XXX元),合计XX元(¥XXX元)。之后,被告以某某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于XX年X月XX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XX、XX二人前往被告处,进行协商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分别退款XX万元、XX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XX年X月X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违约的,每日以应支付款X%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