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人民法院第ХХ号刑事判决书,兹证明ХХ国公民(或无国籍人)ХХХ(中译名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 Х日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或驻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总领事馆)工作期间,于ХХ年Х月Х日,被ХХ人民法院以ХХ罪判处ХХХХ,ХХХХ(指主刑与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工作人员。
2、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并附中文译名。
3、写明判决书处分的具体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