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然 情 况 |
单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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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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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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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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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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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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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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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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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改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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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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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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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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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人数 |
缴费标准 |
缴费金额 | |||
一、离休 |
人 |
万元 |
万元 | |||
二、退休 |
人 |
万元 |
万元 | |||
其中:改制前或办法实施前退休 |
人 |
万元 |
万元 | |||
三、离休遗属 |
人 |
—— |
—— | |||
四、退休遗属 |
人 |
—— |
—— | |||
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遗属 |
人 |
万元 |
万元 | |||
企业应缴纳专项资金人数 人,金额 万元。 | ||||||
单 位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2、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应填报“主管部门”栏,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可不填报;
3、“企业性质”为:国有、集体、三资、私营、有限责任、股份制;
4、“隶属关系”为:中央属、省属、市属、区街属(以工商注册登记证批准部门为依据);
5、本表中“离休遗属”指死亡离休人员的配偶;“退休遗属”指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符合供养条件、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死亡退休人员的配偶;
6、本表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