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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单位)已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解除 年 月 日《阻止出境决定书》( 税阻〔 〕 号)对你(单位) 阻止出境的措施。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设置
2.适用范围: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已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纳税担保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被阻止出境的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具体名称。
4.“对你(单位) ”横线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写:若本决定书送达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写;若本决定书送达单位纳税人,填写被解除阻止出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姓名。
5.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出入境管理机关,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