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支付人名称):
_____ (纳税人名称)于 年 月_日至 年 月__日在 (省、市) 区(县)从事 _________(承包工程或劳务),取得收入 元,未依法于 年 月 日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欠税金额为 元。对其未按期缴纳的税款,按照税法规定,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四十条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对该非居民的欠缴税款实施追缴,你方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后15日内从应付_____ (纳税人名称)的____款项中扣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并划解到我局账户。
开户行: _________
开户单位: _________
账户号: _________
本告知书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必须先依照本告知书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__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 此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非居民纳税人,一份送达扣缴税款的其他支付人,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