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加强涉外营业性演出的有关要求,演出举办单位(告知方)与演出团体、个人(承诺方)就涉外和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签订本告知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以资共同遵守。
一、演出经纪机构告知
1.依法获得政府演出项目批准文件的演出经纪机构是法定的演出经营主体,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文化部《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具体义务。
2.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3.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作为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的举办单位,应在演出现场安排专人参与舞台监督工作,对演出方上演未经申报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节目,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并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演出方对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演出团体、个人承诺
本代表受演出方授权郑重声明:对上述演出经纪机构告知已阅知并表示接受,演出方承诺将严格履行合约,遵守演出地法律法规,现场表演将按照政府依法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不作擅自变更。演出中如有违反承诺行为,将对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告知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承诺方: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