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企业有下列第三项情形,现决定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现经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同意:委托_同志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果如下:
1.截至200___年___月___日,企业资产总额为___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折价后为:___万元,货币资金:____万元,对外负债:____万元。
2.税、费已全部交清。
3.资产分配如下:
(一)偿还外债:____万元;
(二)剩余部分按全体合伙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今后若可能发生关于___县____食品厂债权债务问题一律由全体合伙人负责,并按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比例承担无限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名: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