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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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 ) 字第 号 | ||||||
公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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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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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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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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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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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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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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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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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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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日期 |
年 月 日 |
审限届满日期 |
年 月 日 | ||||||
简要案情和延长审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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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院印) |
审批机关决定:
年 月 日 (院印) |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制订,供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对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审批延长审限时使用。?
二、本表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填报。上报时需填写一式两份。“报告机关意见”一栏,应当写明请求延长审限的具体时间。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该呈批表一式两份后,应当在“审批机关决定”一栏内写明是否准予延长审限的决定,然后一份留存,另一份退回报告机关,以代替书面批复。?
三、高级人民法院自办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可以使用本呈批表,由经办该案的审判组织在“报告机关意见”一栏填写延长审限意见,报请院领导审批决定。?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具体报批程序,可使用本呈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