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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

  你方因与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证人______(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方,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记入证据目录或证据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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