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各级计委、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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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自然环境破坏、污染和其他公害,除承担赔偿外,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乡镇企业、城镇街道企业等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
附:
环保管理办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为解决环保工作中某一具体事项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写法与“环保规定”基本相同,请参阅“环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