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上交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交所,由上交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2.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依法编制并披露其季度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9.公司的合并、分立;
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证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上交所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上交所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三种指定报纸上同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