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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分案请求书

3)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1

4)产品所属类别

2

5

设计人

姓名

地址

 

6

姓名或名称            电话 

地址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代表姓名             

7

专利

代理

机构

名称               地址

代理人姓名            登记号

8

原专利

申请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产品所属类别

申请号              申请日

9)□申请费  元,已通过 □邮局 □银行 □专利局收款处缴纳

10)申请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2.图或照片  幅  每幅 页

          3.简要说明  份  每份 页

 

11)附加文件清单

      □代理人委托书

      □要求优先权声明

      □优先权证明材料

      □

12)上述以外的发明人

13)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14)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

    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或应审查员要求分案的,应使用本表提出。同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分案后的图表或照片(必要时可包括对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申请文件,并对原申请作相应修改。

    二、申请文件一式2份(正副本各1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不得复印。

    三、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四、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五、本表第(1)、(2)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六、本表第(4)栏“产品所属类别”是指第(3)栏中产品在外观设计分类中的大类号和小类号(用阿拉伯数字)。

    七、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6)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6)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6)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八、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5)、(6)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12)、(13)栏中。本表第(14)栏应由第(6)或第(7)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九、本表第(7)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十、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十一、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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