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兹对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撤销我厂/ 使用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类上的注册号为 的 商标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章戳)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评审费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章戳)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是原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时使用的一种商标管理文书。
对注册人提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的,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如不服此裁定,应当填写由商标局统一制定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填写清楚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裁定通知的文号、原注册商标名称、注册号、使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条款、规定,依据事实,针对裁定通知中的撤销原由,陈述提起复审和认为撤销不当的理由,并附送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