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
被告 |
住所: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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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 |
事实和证据: | |
上述内容经法院工作人员________向原告当面宣读后,原告表示该内容与其口述内容无异 原告签名或捺印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记录自然人口头起诉时使用。
2.“原告”、“被告”栏内,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和工作单位。住所和送达地址相同的,可以在送达地址空白处注明同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送达地址和电话。
3.原告、被告是两个以上或案件有第三人时可以在预留空格内填写。
4.人民法院应当将口头起诉登记表的内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诉被告,被告要求复制或摘录的,应予准许。
5.本表可以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也可以用电脑打印方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