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决定书
( ) 字第 号
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等情况,现羁押处所)。
本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_检______诉〔______〕___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写明决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___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______人民检察院___检___诉(______)______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
二、本决定书为拟制式。正文部分,应当写明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的理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二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不予受理的。并且应当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决定的依据。
三、决定书正本只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