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文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所在区、县、市。如“渝”代表重庆市;
B--表示年份。如2005年受理,即填写“2005”;
C--表示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F--表示发证机关自行设定的编号;
G--表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几条第几款规定;
H--表示申请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单位。
3.告知书应简明、扼要、准确地写明内需要申请单位补正的材料,补正的材料较多的,可另附页。
4.通知书正文中的第一个“ 年 月 日”表示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书的时间,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申请时间”;第二个“ 年 月 日”表示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时间,即“受理时间”,此“受理时间”应同时标注在申请书上。
5.通知书中,“受理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按照受理申请的顺序编号,应与“通知书”文号中“〔 〕”后的6位数字相同。
6.通(告)知书中,“受理人”是指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销售许可证申请事宜的人员,“发证机关联系人”是指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该通(告)知书有关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受理人或发证机关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
7.告知书、通知书均为一式三联。其中告知书和通知书第一联由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存档,第二联由销售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承办处室留存,第三联交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