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协调决定书
( ) 执字第 号
______人民法院:
本院协调处理的_____________执行争议一案,_____________。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受文下级人民法院名称。
2.案由。在“本院协调处理的____________执行争议一案”中的空白处写明执行争议法院名称。
3.然后写明作出协调处理的事实和理由。
4.决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5.决定内容。在这一部分写明协调处理结果,
三、尾部
1.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2.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