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________人民法院:
关于__________一案,_______________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该案由本院与你院共同执行,你院收到此决定后,即书面通知当事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受文的下级人民法院名称。
2.案由。在“关于_____________一案”之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然后写明作出共同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4.决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5.决定内容。表述为:“该案由本院与你院共同执行,你院收到此决定后,即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尾部
1.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2.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